香港难见医疗广告 私卖紧急避孕药将入狱
身患重病求医无门,把搜索引擎或医疗广告当成救命稻草。这种“中国式求医法”不知贻害了多少人。对医疗信息缺乏有效监管,及相关法规的缺失都是培育“恶”的温床。当我们在严厉谴责医疗广告泛滥的同时,实际上香港刚刚走完一条监管完善并兼顾公众知情权的道路。 医生登广告“障碍”多 2005年,香港养和医院的两位医生被指接受杂志访问时进行了自我宣传。该杂志刊登了他们在医治肝癌方面的经验和声誉,并且文中提及所属医院设备完善。这个行为遭到香港医务委员会的警告,认为他们违反了《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当时的医委会主席麦列菲菲说,就算这篇报道不是广告也构成了行为失当,但鉴于两人是初犯,所以没有严厉责罚。 养和医院认为严禁医生宣传业务的守则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并且将香港医学委员会告上法庭并最后胜诉。 根据香港医学委员会《注册医生专业守则》规定,只允许医生将其宣传数据,如姓名、地址、资历、专业资格、看诊时间、电话等在诊所外悬挂的招牌内列出,也可以在医生手册及有关医疗网站列明。而相同的数据却不能刊登于印刷媒介,如报纸、杂志等。唯一的例外,是当医生开业、搬迁或合伙经营有变动时,可以破例登报宣传。 另外,在医生“自我宣传”规限中还包括:“不可宣传多于5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向公众介绍新医疗技术时不得宣传自己的经验及专长”以及“有绝对责任确保所属医疗机构的宣传方法符合专业守则”等限制。 医委会认为,需要严格监管报刊医疗广告及医生自我宣传的理据是,一旦此例一开,会导致印刷媒介出现大量误导性质的广告,尤其对一些患病的香港老百姓来说会因此危及健康。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香港医委会全面禁止医生在印刷媒介宣传的做法“过火”,但并不等于医生们从此可以自由发布广告了无监管。实际上,败诉之后医委会对《注册医生专业守则》重新作出修订,订明香港医生可以在报刊杂志登广告,但其中明确了一些限制:如只批准医生在四类印刷媒体,包括报章、杂志、学报及期刊刊登广告;广告的篇幅限制(约半张A4纸);内容不可以推销其他服务;不可与美容院等广告刊在同版,更不容许医生在广告内披露有关年资和重大手术经验的资料。这些规管依旧严格,若违规则有机会被“钉牌”吊销医生执照。 记者特别在Google输入“癌症”这个关键词,除了维基百科以及百度百科外,第一页显示的内容,为香港癌症基金会、香港医院管理局、香港医学会、香港卫生防护中心、世界卫生组织的网页,以及一篇关于英国癌症新发现的新闻报道,再搜索“癌症”及“疗法”两个关键词,同样见不到有香港某间医院或医生的信息,倒是有一些台湾的网址排在第一版。 药品广告规管同样严格 与对医生的监管一致,在香港药物监管同样严格。在街边报摊买一份当日报纸,翻看内容,虽然有很多令人眼花缭乱的保健品、营养品广告,但却很少会见到售卖药品的广告。根据《不良医药广告条例》,在香港禁止为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发布广告,特别不可宣称能够预防或治疗某些疾病,如肿瘤、性病、心脏病或心血管病,避免市民因不当自行用药而损害健康。 如果药品广告想在电视及电台上播放,会进一步受到《电视通用业务守则》的约束。据《守则》规定,药品广告不得鼓励观众不加选择地、不必要地或过量地使用药品或治疗方法。某些药品与医疗方法相关的,例如戒烟、治疗脱发的诊所、验孕服务等,均不允许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广告。 除了可作药品广告宣传的疾病种类有限制外,广告内容和表达方式也受到严格管制。为避免令观众误以为是专业意见和支持,不允许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士在广告中参与演出。广告不可描述病人接受治疗的过程,亦不能利用病人来暗示或证明所患病状已经治愈以及不可渲染疾病痛苦和出现对该病症觉得反感的描述。广告中也不得使用诸如“最成功”、“最安全”和“最快”这类绝对性或比较性的形容词。此外,所有药品广告均不能采用任何形式的有奖游戏或促销产品手法,例如赠品、优惠或赠送样本等。卫生署也会定期抽查不同媒体发布的医药广告,如果发现违规现象相关人员会采取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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