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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2-02 09:16:19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超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9〕1号),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建立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经费保障制度。根据《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发放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的通知》(闽卫人〔2008〕130号)和《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奖励政策的通知》(闽卫人〔2014〕82号),发放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补贴,提高农村卫技人员收入水平。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闽委办发〔2016〕44号)再次明确,“落实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人员经费保障补助和特岗全科医生生活补助等政策”。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包括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项目。

三、资金分配

按照“分类保障,分级负担;统筹安排,保障基本”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按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人数和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人均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4档)补助;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按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卫技人员人均4800、离退休人员人均3600元和各地财力分档补助。厦门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厦门承担。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相关基础数据,按照补助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用途: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用于发放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性收入;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用于发放在编在岗卫计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五、绩效管理

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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