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15日讯 (福建日报 陈盛钟) 近日,莆田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本月起调整莆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涉及普通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待遇两个方面。 普通门诊报销方面,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过渡期后不再单列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普通门诊报销待遇,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执行。 住院报销待遇方面,DRG收付费报销的,统筹基金分担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5%。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莆田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每年动态调整。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区分医院级别,按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进行报销,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含)按60%报销,10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按65%报销,20万元以上按70%报销,未成年人各提高5%。 参加莆田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2022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莆田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5元核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