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本月1日起,福建省第四批8家省属医疗机构正式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至此,福建省省属医院DRG支付方式实现全覆盖。 近日,福建省医保局和福建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明确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等8家省属医院(具体包括: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儿童医院)1月1日起正式实施DRG付费。 省本级与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属医院发生的中短期(≤60天)住院病例均纳入DRG管理范围。1月1日前入院但尚未出院的患者,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DRG付费,是按照患者的疾病类型、治疗方法、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将病人分入临床病症治疗和资源消耗相似的疾病诊断相关组(即DRG组),每个组有相应的支付标准,以打包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推动实现诊疗流程的规范及治疗费用的可控。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诊断、治疗方式、年龄、性别、住院天数、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相应的DRG组,并明确支付标准。 “实施DRG付费后,以病组为单位打包付费,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优化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升就医安全感和获得感。”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实施DRG付费后,参保患者与DRG付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时,仍以原付费方式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患者按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例如,福州某职工医保患者在省属三级医院住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达到治疗效果出院。根据DRG分组,患者进入“阑尾切除术,不伴并发症或合并症组(GD25)”,患者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支付自付部分。医保支付金额等于该DRG组支付标准金额减去个人自付金额。(记者 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