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8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唐宇松 记者 冯川叶)日前,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人社厅共同发布关于《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动态调整”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基金保障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福建基金支付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在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基金负担能力,经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主动申报、专家评审、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各基金统筹地区待遇政策执行。 纳入福建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二)省内三级医疗机构 3 名及以上主任、副主任医师(药师)署名推荐;(三)近 2 年有 3 家及以上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有采购和使用,且全省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合计不少于2 万人次。 纳入福建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二)经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在证明性文件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三)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四)取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通知》同时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进行明确,即医疗机构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备案号的治疗性制剂。福建将对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通过制定《制剂目录》并按照乙类药品进行动态管理,全省统一先行自付比例。 《通知》还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和调出基金支付的相关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评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