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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倡导维权

fq.fjsen.com  2016-03-10 08:44:41  谢雄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三:商家倒闭电器维修难

案情简介:2015年8月3日,消费者俞先生向市消委会渔溪分会投诉称,2013年10月份,他在上迳镇某品牌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视,商家承诺保修3年。但当时出现部件损坏,送去以前商家指定的售后服务店进行维修。但售后服务店称,消费者拿的是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予保修。俞先生郁闷说,原先的商家已经关门了,无法再拿到正规发票。为此,向市消委会渔溪分会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市消委会渔溪分会工作人员获悉后,向售后服务店了解情况。该店负责人称,因消费者购买时只取得收款收据,并未取得正规发票,按照公司规定,无法予以保修,只能折价换货。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买的是品牌电器,而售后服务店负责该品牌维修,因此消费者有索要该品牌电器发票及售后服务的权利。经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售后服务店同意为俞先生补开发票,并表示,因消费者所购买的电视部件已停产,无法维修,该店同意消费者以故障电视折合人民币2500元并补差价100元,进行以旧换新处理。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对于出故障的电器,只要在“三包”规定期限内,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给予维修。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应记得索取购货凭证。因为索取购货凭证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

  • 责任编辑:周丽芬     标签:福清 社会 维权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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