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违”综治政策解读 拆除违建并非一刀切
fq.fjsen.com 2016-04-27 08:56:18 来源: 我来说两句
9、“两违”建筑拆除方式有哪些? 督促自行拆除 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抄告属地镇街及相关单位,属地镇街对辖区内的“两违”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属单位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两违”建筑,依法履行查处及代履行程序后,由属地镇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代为拆除。 (2)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两违”建筑但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镇街或执法机关等单位代为拆除。 强制拆除 (1)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两违”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公安、农经、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当事人阻碍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两违”建筑强制拆除,并将拆除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拆除“两违”建筑,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0、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处置原则是什么?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两违”建筑的处置 (1)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拆除或部分拆除; (2)属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且“两违”建筑相对集中并已经形成整体村居的农村自建自用住房,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改造; (3)对确属危房改造、旧宅基地上翻建等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对暂予保留、部分保留的建筑要补办相关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对属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两违”建筑的处置 (1)属于“四重点”、“六先拆”拆除对象,要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2)对确属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建筑,可暂缓拆除,妥善过渡,分批分期逐步拆除; (3)对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集中成片农村自建住房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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