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违”综治政策解读 拆除违建并非一刀切
fq.fjsen.com 2016-04-27 08:56:18 来源: 我来说两句
11、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有哪些? 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无邻里纠纷,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补办相关手续: (1)1998年全市清理补办时已登记在册但未办结的个人住宅; (2)属政府建设需要的安置对象,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安置区范围内建设且符合规划条件的个人住宅; (3)确属危房改造的“两违”建筑,经认定,属于原拆原建且符合《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补办手续; (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处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融政综(2009)7号)规定可予补办的情形。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符合个人建房其它规定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含新、改、扩建的“两违”建筑)。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 (1)结合美丽乡村改造,规划方案中予以保留的。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美丽乡村改造范围; (2)位于拆迁安置区、“五统一”住宅小区、新农村建设小区内符合规划条件的“两违”建筑; (3)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整改后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
12、哪些违法建筑需要拆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层数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不属于上述补办范围且未列入成片改造的“两违”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成片改造按照《福清市城区旧屋区改造实施意见》规定执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但不属于上述补办范围的“两违”建筑,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改造或拆除。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成片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 ——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不属于补办对象且未列入美丽乡村改造的“两违”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拆除情形的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若不具备拆除条件,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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