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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哪些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

fq.fjsen.com  2016-05-31 08:40:45  陈希龙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和8日举行。昨天,记者就今年高考中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采访了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

陈文律师告诉记者,在高考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他提醒,广大考生和有关人员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因实施下列考试违法行为,以免受到法律严惩,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陈律师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规定,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将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

陈文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规定,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将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陈文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该规定,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将构成代替考试罪。如北京市首例考研替考案,2015年12月26日上午,硕士研究生侯某代替河南籍考生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考生虎某及“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分别处以罚金8000元和1万元。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教育 高考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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