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不符 法院驳回起诉
fq.fjsen.com 2016-07-30 08:33:44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9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魏益钦 翁靖荧)近日,福清的何女士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丈夫的表侄子返还属于她的钱款。据何女士描述,她与丈夫老龚于199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9月26日,老龚因病死亡,他生前的雇主江西省某公司将他未领取的工资进行结算,并支付丧葬费5000元,共计18450元。何女士向该公司领取上述款项时,却被告知款目已被老龚表侄子杨先生领走。何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老龚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享有老龚的工资和丧葬费,杨先生无权领取上述款项,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请求判令杨先生返还18450元。 对此,杨先生表示,因为表叔老龚无子女,由他全权操办老龚的后事,处理丧葬过程共花费11000多元。随后,杨先生去江西省某公司办理领款手续,路费、礼物等花费2000多元,收到该公司汇款18450元后,他扣除花费13000多元,余款5000元交给了他的二哥。 福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并非全如何女士所描述。何女士曾与方某于196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25日登记离婚。在本案审理期间,福清法院依职权向福清市民政部门调取何女士婚姻登记资料,档案显示何女士于2005年7月25日登记离婚之后,没有再婚登记的记录。何女士提供的与老龚的结婚证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档案不符,缺乏真实性。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主张她是老龚的配偶,但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便何女士与老龚于1999年3月17日登记,该婚姻也因重婚而无效,所以何女士并非老龚的合法配偶,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缺乏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何女士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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