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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私营卫星电视设备者被起诉

fq.fjsen.com  2016-08-10 08:22:35  卢贤明 余彧琦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上世纪末,为了能够收到更多电视台的信号,不少人家中安装了天线锅。后来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天线锅逐渐在福清销声匿迹,而近日,却有一男子因为私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也就是我们曾经看到的天线锅而被福清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2013年,在福清经营电子器材的冯某认识了一名叫做“姑山”的男子,“姑山”说可以通过淘宝商店给冯某寄送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该设备可用于接收大陆、台湾、香港乃至国外的电视台信号。冯某认为有利可图,于是就购进设备,向顾客推销这种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两年间,冯某为客户提供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安装及年费充值服务,从中谋取利益,销售额达近14万元。

2015年,省公安厅破获一起境外电视网络设备销售案件,向冯某提供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姑山”正是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通过对“姑山”银行卡交易明细的分析,公安机关梳理出冯某等下线。由此,冯某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福清警方刑事拘留。今年7月11日,冯某被福清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福清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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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2002年3月7日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专营专卖制度。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施工单位,不得从事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冯某并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对专营专卖物品销售、安装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社会 私营 天线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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