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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月】开学季来临,警惕违法"校园贷"!

fq.fjsen.com  2016-09-13 19:16:20   来源:人民银行福清支行  我来说两句

如何看待违规校园贷案例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借贷

据了解,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时,银行必须进行“面签”确认身份。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条文对网贷平台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核实申请人身份完全由各平台自行确定,这完全取决于不同平台的风控水平。所以有不少校园网络贷款公司为了扩大贷款业务,故意放宽贷款条件,只需出具一个学生证或是身份证,就能获得贷款。由于这些贷款公司并没有对贷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导致了骗贷的结果。

对于这种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借贷的行为,首先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并且当借贷数额较大时,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对那些被他人冒用信息而背负巨额债务的学生及其家长来讲,这都算是一场“无妄之债”。对于这样的贷款,被冒用信息的学生是否该对其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学生对借贷行为是否知情,以及后续表现。如果学生最开始对别人冒用他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是知晓的,并积极予以配合,那么他需要对这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若该学生对他人冒用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知情,并且放贷平台也存在审核信息不严的过错,那么学生就无需还款。

裸条贷

“裸条”属于网络词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而所谓的“裸条”借贷,即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时,需要提供手持身份证的正面裸体照片作为“抵押”从而替代借条,同时视借款额度需要同时提供借款人亲人、朋友的联系方式;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放贷人则可以公开裸照或与借款人的亲朋联系,以此逼迫借款人还款。

裸条放贷应当说已经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裸条放贷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显然“裸条”不属于上述各类,违反了公序良俗。借款人以“裸条”为手段要挟逾期还款学生的行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因为“裸条”借贷具有明显的威胁和胁迫性质,“裸条”借贷案中,不仅放贷者讨要明显高于国家标准的非法利息属于敲诈非合法财产,而且,以散布裸照施加精神压力强制讨要畸高利息的行为,也完全符合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私人财物的要件,目的与手段均具有违法性。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 责任编辑:林昌彬     标签:福清 社会 校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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