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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超期上路出车祸 保险公司需赔偿

fq.fjsen.com  2016-10-28 19:39:17  叶秀清 林怡佳 来源:福清法院  我来说两句

此外,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有驾驶证是不存在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从中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限一年以内未换证的,主管部门仍应保留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因此虽然何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两个多月未申请换证,但其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以此认定何某不具备驾驶资格。

再次,何某放弃向阳光公司关于本起事故保险索赔的权利,不能成为阳光公司拒绝对人保公司作出赔偿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该规定来看,何某未对给陈女士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未取得向阳光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就不具有放弃本起事故保险索赔权利的权利。即使其具有该权利,其行为也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不能成为阳光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因此,阳光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福清法院依法判决阳光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保公司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保公司损失18300元,共计20300元。

  • 责任编辑:孙伟强     标签:福清 驾驶证 司法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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