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分道扬镳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fq.fjsen.com 2016-11-25 11:24:38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1月25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本是恩爱的小两口,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分道扬镳,还闹上了法庭。近日,福清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2年4月,90后小伙陈某经媒人介绍与姑娘黄某认识,两人迅速陷入了爱河并预备结婚。后经媒人从中谈好彩礼款为358,800元。同年8月,黄某赴南非与陈某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7月18日在南非生育一子陈小某,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8月初,由于陈某的父亲在南非经营的店铺遭抢,陈某的父亲左腿骨被打断裂致残,陈某一家便决定回国。回国后,陈某欲向外投资,于是便询问黄某返还聘礼的钱数。夫妻俩一言不合就争吵起来,黄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陈某及其家人多次前去黄某的家中请她回家,但黄某均予以拒绝。至此陈某认为黄某是因为现在家中经济条件陷入困难才弃他而去,当初为了骗取彩礼才答应这门婚事,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父黄某明、其母林某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彩礼。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对陈某的说法并不认同,“当初我一直说要先办理结婚登记后再去南非,但陈某一直催我,所以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陈某自己不想办理”。黄某气愤地说道,“我孤身一人来到南非,可是陈某和陈某的家人对我并不友善,一到南非,我的个人护照便被陈某的父母没收,我只能在他们经营的超市内无偿工作。而且我在南非与陈某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怀孕生子、坐月子等一切费用都是花自己的钱。在坐月子的时候陈某和陈某的家人都没照顾过我,我的身体就是因为月子没做好才导致发生水肿。”说到这里,黄某接过母亲递过的纸巾,擦拭了一下眼角的泪水。 黄某的母亲林某补充道:“陈某给的彩礼是按我们江阴当地习俗进行的,陈某给的358,800元扣掉订婚办酒席和糖烟酒60,000元,给黄某的祖母、曾祖母20,000元,见面礼30,000元,肉面10,000元,舅子钱10,000元外,礼金实际上只有228,800元。陈小某回国后,因我女儿身体发生水肿,需为孩子聘请月嫂;并且回国后陈某与我女儿在渔溪生活的那一段时间,都是我女儿花钱。还有,我女儿本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就因为陈某的爸妈把护照给收走了,我女儿还违约了,赔了两万,这些都要从彩礼里面扣,这样的话彩礼钱还能剩多少?” 对此,陈某则有一番自己的说辞,解释道:“我爸妈只是代为保管护照,是怕她不小心弄丢了,再去补办也麻烦。在南非,她吃穿不都是花我的钱吗?至于她说的坐月子坐得身体水肿,要拿出医院出具的病例来证明,这分明是她想逃回家的借口!并且我父亲左腿骨被打断裂致残,她不仅没有问候过我父亲一句,在我家人多次去她家请她回来,她却铁了心似的不肯回来,那既然这样,她就应该把当初的索取的聘礼、还有金项链和钻石都还给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黄某订婚且共同生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并已分手,现陈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可酌情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先后两次共计给付黄某彩礼358,800元,事实清楚。黄某及其父母主张彩礼只有228,800元,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对于陈某所给付的上述358,800元彩礼,虽然是汇至黄某的银行账户,但基于黄某及其父母的特定关系,黄某明收受彩礼的缘由就是因为女儿的婚事,为此其只是一种家事行为,故应认定黄某与其父母共同收受了该彩礼。由于黄某与陈某订婚后已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并生育有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及抚养孩子方面产生一定的经济开支是在所难免,为此,结合本地风俗习惯以及本案的相关情况等,从公平原则和照顾妇女的角度考虑,酌定上述彩礼的返还额应以60,000元为宜,黄某、黄某明、林某并应对此负有共同返还之义务。陈某在与黄某订婚过程至同居期间给付黄某的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钻戒,其应属于未婚男女在谈婚论嫁时,男方为培养及增进与女方的感情而作出的一种赠与,故黄某对此可不予返还。对于黄某及其父母主张的对彩礼已予以部分开支的相关项目及款额,或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或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均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清法院判决黄某、黄某明、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陈某彩礼人民币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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