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老板长期躲匿拒付工人工资终被捕
fq.fjsen.com 2017-03-17 16:43:44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7日福清站讯(记者 黎臻懋)近年来,福清市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加强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于近日结束一起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旧案。 2014年4月22日,罗贞菊等18人到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称,她们在福清市宏路街道黄美祯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案件后,经查实,黄美祯服装加工厂未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黄美祯(福清市镜洋镇人),其租赁宏路街道尚里村一民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制作服装。该加工厂共拖欠20名工人工资共计47825元,事后黄美祯以躲匿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当时福清市人社局考虑到工人生活困难等情况,从福清市应急保障金中先行垫支在现场的18人工资,数额45715元。2014年7月14日,福清市人社局依法将黄美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日前,犯罪嫌疑人黄美祯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其家属随后将所欠的工人工资及赔偿金汇入福清市财政专户,由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代为偿还支付。 福清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为进一步警示和震慑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福清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将继续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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