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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5家单位涉嫌违法经营被处以行政处罚

fq.fjsen.com  2018-08-08 19:12:11  王正夏 刘文星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福清市宏路马三个拉面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被罚没5006元

2017年10月31日,当事人自称于从马哈比不(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盖山路170号)购进2kg馍用于加工成菜品进行销售,并获利6元。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馍的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当事人购进该批馍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在该案中,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馍、采购食品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6元,处以罚款5000元;责令其及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 被罚没55420元

2018年1月26日,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山楂600斤,并对外销售。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上述山楂的胭脂红、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果有异议,于3月7日申请复检。4月4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4001800046),证实胭脂红、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山楂销售违法所得计420元。另查,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在该案中,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420元,处以罚款55000元;责令其及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福清 食品 安全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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