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4家餐饮企业食品抽检不合格被通报
fq.fjsen.com 2019-02-22 14:51:36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22日福清站讯(记者 王正夏)20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福清市高山神州饭店、莆田市太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福清市玉屏玫瑰园林酒楼等3家餐饮企业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5000元;福清市玉屏马林小吃店因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福清市高山神州饭店于2018年8月份先后从福州市台江区鑫建洪水产店购进竹蛏、青蛾及西舌各5斤,经抽验,这批水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饭店采购水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福清市高山神州饭店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该饭店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85.8元,并罚款5000元。 莆田市太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日前购进“海蚌(贝类)”10.5斤,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公司在采购上述海蚌时,进货单据没有供应商的签字,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营业执照》或相关身份证明和涉案海蚌(贝类)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未能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莆田市太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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