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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2食品单位存在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被通报

fq.fjsen.com  2019-04-19 14:54:02  陈凤鸣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19日福清站讯(记者 陈凤鸣)日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批食品药品监督抽检的行政处罚情况,涉及8家食品药品企业(个人)。其中,福清市有2家存在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2019年1月30日,福清市宏路宏翰酒店以58元/斤的价格购进5.5斤黄螺。截止案发之日止,除抽检3斤,剩余2.5斤制作菜肴使用完毕,计货值金额319元,违法所得0元。经查,涉案黄螺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对此,根据当事人案发后改正情况、违法货值金额等,根据相关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9日,福清雅日星贸易有限公司从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地瓜粉100包,总购进金额为144元。至案发之日止,以2元至2.6元每包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计总销售金额为206元,违法所得62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但因当事人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并能提供涉案食品生产者的检验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且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此次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检查,旨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经营。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福清 食品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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