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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居住证持有人可就地参加医保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参加医保的权利和待遇

2023-03-31 17:21:01 作者:滕端钦 来源:福清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林学武   我来说两句

福清新闻网3月31日讯(记者 滕端钦)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提醒,持有我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就地参加医保。同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据了解,2021年10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居住证持有人员的参保条件进行了分类规定:1、已在省内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2、在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参加学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不属于上述二类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还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曾经参加过居住证所在地职工医保,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未参保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选择按规定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4、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与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不一致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诺国内未重复参加基本医保、本地就业情况下,申请参加就业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保持参保关系的,不得重复参保。居住证持有人跨医保统筹区流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此外,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后,不得办理参保登记。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前,已缴纳保费所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内,继续保持参保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应及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恢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规定的中断期、等待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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