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部门提醒——重复参保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2023-08-04 18:25:56 来源:福清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黄盛青 我来说两句 |
福清新闻网8月4日讯(记者 滕端钦)参保人因升学或就业,可能产生重复参保的情况,重复参保既增加了个人缴费负担,也增加了财政无效补贴。日前,记者就如何终止其他重复的参保关系等问题采访了福清市相关部门。 福清市医保部门特别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复参保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终止其他重复的参保关系。 据介绍,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2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重复参保问题主要发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动人员中。一些跨省流动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后,又参加了就业所在地的职工医保。还有些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升学的学生不清楚自己的参保情况,形成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已在一地区参保,需要在另一地区重新参保的,需先回原户籍地(或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在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停保”,需原参保单位办理;从家乡外出到其他地市上大学并参加学校所在地医保的学生,需先将本地医保“暂停”。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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