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需登记 福清一男子因未登记就出租被罚
2011-11-23 07:44 陈敏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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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男子俞某在玉屏街道隍巷里有一套房子,今年8月,他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出租房登记手续,便将套房出租给他人。18日19时许,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 近日,警方依法对俞某处以行政罚款3500元。 自家的房子能不能出租?能,但必须依法登记。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第24号令),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若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应带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但房东与承租的流动人口,往往因嫌麻烦等,不愿或拖延到派出所登记。对此该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叶兴旺 苏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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