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施恭斌故意伤害案”重审纪实
2011-12-03 15: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法制今报12月3日报道 记者(叶翔) 2011年5月17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恭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江生玲18143.63元。施恭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9月1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平潭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1月23日下午,“施恭斌故意伤害案”在平潭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制今报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 1特殊:记者两度被“安检” 11月23日15:00,记者来到平潭县法院大门前,发现法院大门口贴着的公告明确写着“施恭斌故意伤害案”15:30将在平潭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可记者发现,15:05该案已经开始审理。更令记者感到不解的是,全体旁听人员仅记者在法庭外受到法警的严格安检,入座后还被法警单独要求再次进行安检。 在庭审过程中,旁听席里数次响起手机的音乐,但记者的手机在庭外就调到了静音模式,开庭前仍被法警要求放置庭外。 本次庭审,民事诉讼人江生玲未到场,由其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忠勇出庭。 法院合议庭由平潭县法院审判员林建庆担任审判长、郭淋担任助理审判员、林光英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告人辩护律师为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郑锦律师。 由于本案被告人施恭斌系平潭县政协第六、七、八届委员,福州市和平潭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庭审。 2疑惑:6份笔录真相如何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施恭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对起诉书内容是否有意见。施恭斌称,该起诉“证据不足、鉴定有假”。 公诉人举证阶段,公诉人陈述本案民事诉讼人江生玲的询问笔录,并称6次笔录江生玲均称被施恭斌殴打。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有无异议,施恭斌称自己没有与江生玲有任何肢体接触,仅仅站在门口。其辩护人亦称:江生玲6份笔录前后均存在矛盾的地方,不符合陈述事实,没有相关证据;6次笔录中,江生玲是施恭斌打倒还是陈庆庄推倒无法确认;110民警到场,江生玲当时并未向民警告知施恭斌打她;根据鉴定,江生玲两处骨折,居然次日还能到公安局法医处了解鉴定情况。 公诉人称:江生玲6份笔录并没有问题,都有施恭斌击打她头部的说法;110出警现场,当事人由于情绪激动,可能会忽略告知自己被打的情况。至于次日还能到公安局去,公诉人称:“由于当事人精神集中于某事时,会忘记伤痛,这种事例是存在的。” |
相关阅读:
- [ 12-02]“海峡号”昨日载181名台胞乘客返航平潭
- [ 12-02]“海峡号”昨日载181名台胞乘客返航平潭
- [ 12-02]“海峡号”成功返航平潭 带回102名台湾旅客
- [ 12-02]“海峡号”成功返航 102名台湾旅客昨乘船到达平潭
- [ 12-01]“海上动车”开通 连起平潭台中
- [ 12-01]海峡时评:“海峡”跨两岸 惠风出平潭
- [ 12-01]“海峡号”首航 平潭澳前客滚码头建设大事记
- [ 12-01]小渔村因“海峡号”悄悄改变 澳前镇成平潭窗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