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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过期还上宣传彩页 榕一电器商场假冒专利

2011-12-19 07:1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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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家电器商场销售的燃气具,在其宣传彩页印上了已经过期的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被福州市知识产权局查出。该电器商场被责令在15日内立即消除该产品的专利标记并予以公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应销毁该产品。

今年2月15日,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发现福州一家电器商场销售的由厦门市某燃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灶具在其宣传彩页标注有三个可疑的专利号:ZL94203419.8、ZL99207111.9、ZL200430060799.0。

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现,因未缴年费,以上三个专利号的专利权已分别于2002年3月20日、2009年5月27日、2008年9月10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商品属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况,涉嫌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

2月18日,市知识产权局向该电器商场发送《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要求其在15天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等材料,但该电器商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随后,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一步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了该产品已被终止专利权的公告,证实其构成假冒专利行为。3月4日,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该电器商场在15日内立即消除该产品的专利标记并予以公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应销毁该产品,逾期未改的,将从重处罚。

该电器商场负责人接到立案通知后高度重视,当即通知各门店将涉案系列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专利标识不规范的情况进行专项整改,同时还要求福州市各门店(含八县市)对店内所有专利商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据了解,目前市知识产权局已与福州10家大型商场超市建立了专利联络员机制,为营造省会城市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案例点睛:假冒专利要负法律责任

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例涉及以下两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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