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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立过户字据如今说法不一 房屋产权归属咋定

www.fjnet.cn 2013-03-10 09:38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一对兄妹早年立下字据,妹妹表示愿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哥哥,但时至今日未见行动,为讨要房屋产权,哥哥将妹妹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妹妹表示当年立下“转让房屋过户给哥哥”的字据另有“隐情”。日前,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转让”字据合法有效,妹妹应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哥哥邵先生名下,而妹妹对此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市中院。

未履约 哥哥告了妹妹

邵先生今年66岁,比妹妹大11岁,年轻时长期在外地居住。1993年8月,家中房屋原拆原迁,邵先生说,当时一家人商议以他的名义进行拆迁安置,同时拆迁购房款由他支付,可由于邵先生当时经济条件不好且居住在外地,只能让妹妹先行垫付共计25000多元的拆迁购房款,并以妹妹的名义进行拆迁安置。

1997年底,妹妹在一家人面前立下字据,表示自己愿将安置房转让还给哥哥,哥哥应还给自己3万元,待父母过世后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哥哥。当年,邵先生将3万元交给妹妹,妹妹写下收据。

1999年,妹妹办理了安置房的产权证。同年6月,因父亲过世母亲无人照顾,邵先生回到福州与母亲一同居住在安置房内,后母亲过世,邵先生一直居住在安置房内至今。然而,当邵先生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妹妹拒绝。多方交涉之后,邵先生将妹妹告上了法庭。

妹妹:立字据另有“隐情”

法庭上,妹妹反驳了邵先生的诉词。妹妹说,当年取得拆迁安置房后,由于母亲顾及哥哥今后的生活,希望她能将房屋交给哥哥长期居住,并要求她立下母亲自己拟好的转让过户字据和收款收据。妹妹称,哥哥未在父母在世期间尽到赡养义务,自己只是不愿违背母亲的意愿才立下上述2份字据,这2份字据应视为无效。

法庭判决当年字据合法有效

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当年妹妹出具转让过户字据,已确认将择时把房屋产权转让给哥哥,并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了相应的转让款。因此,法院裁定认为,兄妹间的房屋转让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妹妹应归还上述房屋的产权至哥哥名下。

对此,妹妹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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