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城事 > 正文

福州拟调整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无车位按次收费

www.fjnet.cn 2013-05-20 09:38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有车位“按月收费”

无车位“按次收费”

“根据近年的调研,结合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拟定了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思路。”市物价局近日在回复黄铁明等人大代表的建议时表示,将规范物业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形式,明确“按月停放”与“临时停放”两种收费形式的适用对象,对已购买车位的业主按“按月停放”收费标准计费,对未购买车位的业主或外来车辆按“临时停放”收费标准计费,也就是按次收费,对小区无车位可供车主停放的不能收费,即物业无服务不能收费。

小区业主和外来车辆

停车收费标准或不同

市物价局还拟调整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对小区业主(承租户)和外来车辆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业主与承租户按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收取,对外来车辆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收取,而现行的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略高于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介绍,这有利于鼓励小区停车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停车压力。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小区停车收费必须严格按价格部门制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小区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收费多少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说了算。”市物价局表示,将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及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企业,将严格依照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市物价局还介绍,对上述拟定的收费政策思路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形成较成熟方案后出台我市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文/摄)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