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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水费366元要交458元违约金 市民反映难以接受

www.fjnet.cn 2013-10-21 11:02  赵铮艳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律师观点:违约金不应高于本金30%

记者了解到,1998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在2004年,国家相关部门就取消了这条规定,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目前,福州市自来水公司执行的是每日加收5‰违约金的标准。

这样的收费合理吗?对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林柏冬律师认为,用户与自来水公司之间是一种供水合同关系。即便自来水公司没有及时通知用户缴纳水费,用户也应当自觉交费。虽然用户存在过错,但自来水公司长时间未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欠缴水费行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林柏冬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用户的一种惩罚,数额不宜过高,如果滞纳金超过水费本金的30%,应当视为不合理,用户有权要求下调。

(福州晚报记者 赵铮艳/文 张人峰/摄)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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