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吸毒卖房父讨回 律师:须证明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013-12-04 08: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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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儿子吸毒成瘾,以低价偷偷卖掉一家住的唯一房子,七旬老伯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3日,林老伯致电本报说事释法栏目,咨询这套被儿子偷卖的房子能否讨回来。 林老伯告诉记者,他在上海新村有套房改房,产权面积为68平方米,他和老伴及儿子一家三口在里面住了几十年。2009年,听说老房要拆迁了,他想,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日后独生子继承他的房产有可能要交遗产税。与其如此,不如提前把房子转到儿子名下。2010年,这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不久,上海新村就开始拆迁改造。林老伯一家也搬出去租房居住。 2012年初,林老伯发现儿子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十分担心这套拆迁房保不住。于是,他向警方报案,并要求儿子把房子还给他。儿子也答应了,并签了归还房子的书面声明,还请人作证。但因为房子已被拆除,所以产权证上的名字没法变。林老伯为此还诉诸法律,但法院也没法解决。 不久后,林老伯的儿子因吸毒急需用钱,把名下的这套房子以4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别人,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今年初,上海新村地块上的安置房建成,拆迁户陆续回迁,林老伯这才知晓此事。 林老伯认为,房屋的拆迁安置材料都在他手上,儿子是在吸毒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卖房的,理应属无效。更何况,这套房子是他们全家唯一的房子,如果这个买卖合同成立,他们以后将无家可归。 现在,买家把林老伯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协助办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他们一家尽快从回迁的安置房里搬走。 林老伯很想知道,他的儿子和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他能否要回这套房子? 对此,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善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订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林老伯认为,儿子是在吸毒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卖房,理应属无效。他的这个理解涉及到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一个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未满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那么其签订的合同自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林老伯如果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就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儿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林老伯儿子与买家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是林老伯能否最终取回房子的关键。如果诉争双方能够体谅林老伯的困境,以公平合理、平等自愿为原则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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