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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提高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2013-12-20 11:03  林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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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娟)福州市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凡是2013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1320元标准计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为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标准计发。

据了解,本次福州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是结合2011年至2012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来进行调整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

另外,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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