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本报上月31日和今年1月3日连续报道了,马尾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王光前跳江救人事迹。17日,王光前的救人义举被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 上月19日,王光前成功将一名落水依姆从冰冷的闽江里救起,并全程守护到110民警赶到现场。随后,王光前悄然离开,没有留下任何信息。该事迹后经本报报道引起了市民和有关部门的关注,被救者家属找到王光前并送去锦旗。王光前所在单位也积极为他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进行抢险救人的合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王光前的救人行为经媒体报道后,马尾区公安局根据该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确认,以便对其进行奖励和保护。 (福州晚报记者张旭通讯员邱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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