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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到车行购车优惠没了合同失效 订金却不退回

2014-02-13 16:1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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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买卖双方事先签订了优惠合同,因多种因素致使合同失效,消费者想退回订金却被车行以公司规定为借口拖延。经工商部门调解,车行同意尽快转让该份合同业务,再及时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

去年11月,市民翁先生在马尾江滨东大道附近的一家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轿车,价格为20.78万元,翁先生支付了1万元订金。车行表示,可以给翁先生1.4万元的优惠,成交价为19.38万元。

没多久,车行便打电话通知翁先生提车。由于车贷没有通过审批,翁先生便与车行协商,约定等贷款手续办好后再提车,车行也同意将交车时间推迟到今年春节前。1月26日,贷款通过审批,翁先生便与车行业务员联系提车事宜。业务员称店里没车,于是双方又将提车时间推迟到春节后。

2月7日,翁先生带着全款前往车行办理提车手续,此时,车行称由于翁先生的个人原因导致车贷无法办理,从而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加上公司内部政策调整,他不能再享受1.4万元的优惠。“既然没有优惠,那么车我也不买了,你们把订金退给我。”翁先生说。车行则称按照公司规定,需要先将该份合同业务转让后才能退款。

翁先生担心车行不退款,便于日前拨打12315投诉。经马尾区工商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车行同意尽快转让该合同业务,再及时将订金退给翁先生。

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车时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交车时间、优惠事项、车辆型号等重要合同条款需要变更时,应与车行签订补充协议。

(福州晚报记者张旭实习生陈天诺 通讯员王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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