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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开出让新增住宅用地需配建公租房

2014-03-08 09:53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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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配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户型马尾区除外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该《通知》适用于除马尾之外的四区。

以后配建的公租房将分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户型设计应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且根据有关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座落位置、楼号、房号等内容。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附上经确认备案的配建方案,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购买。

配建方案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不得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围。在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应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定《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约定时限竣工交付(含室内装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完成水、电、煤气管网、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项目竣工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列入验收内容。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将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各户型配置也必须符合合同确定的比例标准。

此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统一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对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但仍拒不缴交物业费累计一年以上的,确无他处住房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调整安排物业收费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腾退;他处有住房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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