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村主任索取3万“好处费” 合伙盗采芙蓉石被判刑
2014-04-04 10:0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福州新闻网讯 晋安北峰一村主任陈某在任职期间,不仅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3万元“好处费”,还与他人合伙盗采宦溪镇的芙蓉石矿。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盗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户口在晋安区宦溪镇的林某在当地注册有一家公司。2008年,他在朋友赵某的介绍下,到陈某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北峰某村购买村民的旧房和承包村里的土地,准备按照新农村改造政策来进行农业开发。为此,林某找到陈某,请他帮忙协调及办理相关手续。陈某提出要“好处费”,林某承诺事情办妥后一定重谢。 后陈某积极协调,帮助林某做村民的协调工作,并作为见证人在村民和林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上签字。林某买到的旧房、承包的土地需要确认四至范围,陈某在地界图上盖上村委会的公章作为证明。 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林某正在厦门出差,陈某通过电话向他借3万元。林某因为曾答应给陈某“好处费”,让朋友赵某先行垫付。陈某到赵某处拿走了3万元,但没有出具借条,也没说这笔钱何时还。林某出差回来把这笔钱还给了赵某,此后没有找陈某讨要过这笔钱。 另外,2011年8月底,陈某与何某等6人预谋共同盗采芙蓉石矿石。为此,他们集资购买相关设备,还按出资比例确定今后在分赃中所占的比例。当年8月底至9月18日期间,陈某等人到宦溪镇某山的矿洞内疯狂盗采芙蓉石原石。9月19日半夜,同案犯雷某某等人在下山运送芙蓉石原石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当场提取11块芙蓉石原石。经鉴定,上述11块芙蓉石矿石共价值1.5万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达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相关阅读:
- [ 12-1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秀屿一村主任被侦查
- [ 08-08]村主任涉嫌雇打手贿选 被抓 村民放鞭炮庆祝
- [ 01-17]原村主任称当选者贿选 拒绝交出公章被起诉
- [ 12-24]陕西韩城老板垫资千万竞选村主任引贿选传闻
- [ 11-26]通州一村主任竞选人自曝花费150万贿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