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认购协议要注意四点 区别定金和首付款
2014-04-29 08:2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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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鼓楼区消委会28日发布今年第五号消费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合同或认购协议书时,应注意4项内容。 “近段时间,我们收到多起关于购房纠纷的投诉。”鼓楼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诉内容集中在买卖双方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签定购合同或认购协议书,预缴购房定金和首付款,且这二者合计超过购房款的40%,“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鼓楼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签定购合同或认购协议书时应注意四点:开发商销售的楼盘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标的物(指购买的房产)是否为抵押状态,防范抵押风险;认购协议书或定购合同均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分清定金与首付款的区别。 鼓楼区消委会表示,定金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首付款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约定缴交数额、时间等事宜。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消费者签约前应认真查阅开发商(销售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陈若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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