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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应聘”为手法作案 “上班”就盗窃财物

2014-05-06 10:1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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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一男子王某为了盗取财物,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6次佯装到6家商店应聘工作,偷盗店内现金、香烟、电动车、手机等财物。5日,福清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到6家店“应聘”当员工

一“上班”就盗窃财物

去年10月25日,王某策划到福清市音西街道一家便利店窃取财物,便假意到该店应聘当收银员。第二天上午,王某一来上班就趁店内其他员工不备,盗走店内的4张百元面值电话充值卡、现金4700多元以及6条香烟(价值3100元),随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去年11月10日,王某又策划到福清市清航街一家汉堡店盗窃财物,到该店“应聘”当送餐员。次日晚上,王某趁送餐的机会,将店内一辆电动车(价值2350元)盗走并销赃。

去年11月26日,王某持假身份证到福清市西门街一家小吃店应聘当服务员,当天上午趁店主上洗手间时,盗走放在收银台上的价值2427元的2部手机并逃走。

频频得手后,王某的胆子更大了。去年12月,他3次采取同样手段,先后盗走福清市西门街一家游戏工作室店主价值2314元的手机,福清市向高街一超市收银柜内2800多元现金,以及福清市湖滨霞一家餐饮店店主价值2820元的手机和现金200元。

父母长期在日本务工

初中毕业就“混社会”

去年12月23日,王某在福清市渔市街一家服装店内被福清警方抓获。

原来,王某的父母长期在日本务工。他初中毕业后便在社会上游荡,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5日,福清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福清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6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林安镇通讯员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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