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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里姐妹相称权益受损照样投诉 90后员工维权

2014-07-08 10:31:1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3员工微笑投诉老板

今年2月17日,3名年轻女孩相约前来投诉。刚走进门,她们还有些害羞,躲藏着。调解员询问得知,她们均是1990年出生的,前来投诉供职的冷饮店。

1990年12月出生的林甲,于2012年10月1日就职于刘某的冷饮店,任主管,担任管理、店面销售及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薪水是每月3000元加电话补贴、生活补贴、满勤奖、个人业绩等。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

合同到期后,林甲称没有再续签,也没有拿到医保卡。她与老板刘某进行了沟通,但无果。因此,她要求老板为她补缴医保社保11598.8元,发放2013年11月的工资1931元,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要求支付2个月的转正薪资和赔偿金共2200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有上班要赔偿两倍的工资5431元等。

1990年8月出生的李某,2012年10月1日就职,担任收银员一职,薪水是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生活补贴、满勤奖、个人提成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1年,试用期3个月,但到期后未续签也未办理医保社保。于是,她要求补缴医社保金额11598.8元,发放2013年11月工资960元,试用期超长应赔偿1600元,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有上班要赔偿两倍的工资4000元等。

1990年11月出生的林乙,2012年10月28日就职,担任收银员,月薪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生活补贴、风险金、满勤奖、个人业绩提成等。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且医保社保未办。因此,她要求补缴医社保11598.8元,发放2013年11月的工资960元,试用期超长应赔偿差额1600元,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有上班要赔偿两倍的工资4000元等。

3人有说有笑地反映了事情的经过,没有表现出一点愤怒。

微笑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3人投诉的冷饮店应询核查,是正规个体户,合法经营。老板刘某因在孕产期,因此调解迟迟不能开展。店方管理员孙某代表刘某开展了调解工作。

6月29日约好调解,3名员工提前到场。待孙某到来,3名女孩微笑相迎:“来了,今天打扮得真漂亮。”“嗯,工作需要嘛。”孙某也回应了一个微笑。

调解员给双方说明了问题所在,并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孙某出示了冷饮店相关证明,并用手机将相关材料拍成照片向刘某汇报。期间,4名女孩相互调侃、聊天,聊到了穿着、嫁人和旅游。调解过程十分轻松。

7月2日,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冷饮店一次性支付林甲2200元、支付林乙1800元、支付李某1800元。3名女孩拿到钱后,自愿写下保证书: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确认双方不再有其他劳动争议事项,今后不再向冷饮店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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