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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猪肉有害健康 市民发现线索可来电举报

2014-07-23 17:23:11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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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晚,市商贸服务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仓山区商贸局等单位,在仓山镇东升村捣毁了3个私宰窝点,查获待宰生猪46头。

今年以来,市商贸服务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农业及县(市)区商务部门等有关单位,开展打击私宰执法行动38次,在晋安区、仓山区、闽侯县等城郊接合部取得累累战果。全市共捣毁私宰窝点46个,查获待宰生猪261头,并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商贸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屠宰环节中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均为私宰肉。私宰肉进入市场,将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的通知》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及牲畜私宰窝点的监管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市民如果发现私宰线索,请拨打12312举报。

案例点睛: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未取得屠工资格证书,擅自屠宰牲畜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程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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