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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自由进出小区 业主向物管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2014-08-27 11:42:4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黄先生当即到就近的值班保安室,要求用对讲机通知其他保安拦截,但值班保安表示对讲机坏了,无法通知。黄先生只得返回自行追赶,但小偷已经逃走。

黄先生回家清点后发现,家中贵重物品被偷走。经初步估计,经济损失达到3万多元。他随即报警,此案至今未破。

黄先生向小区其他住户了解情况,并查看了小区里的监控录像发现,两名小偷从正门进入小区,并攀爬外墙翻越阳台后进入他家行窃。

黄先生认为,小区保安未对外来人员进行盘查,导致小偷进入小区,同时没有在小区内巡逻,导致小偷攀爬外墙入室行窃。更为严重的是,物业管理人员日常没有对安全、通讯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当需要值班保安通知后门门岗时,对讲机损坏无法使用,致使小偷逃走。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尽到安全防范职责,应当负责赔偿他的损失。

黄先生将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黄先生家失窃与物业毫无关系,物业并没有管理失职与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黄先生所说的“保安的对讲机坏了和录像系统有缺陷”均不是事实,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按黄先生自述看,窃贼是从阳台进入其家中行窃的,可见他未关好门窗、疏于防患,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按约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根据公安部门《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及《情况说明》,显示黄先生家中被盗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审查,尚未侦破。现黄先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卫义务致其家中失窃以及失窃后未尽到协助他追回财物的义务。且民事赔偿是以损失的实际存在为前提,黄先生对其诉请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因此,该院驳回了他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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