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社会 > 正文

船东发动船员“讨薪” 实则为自己非法敛财止损

2014-10-09 14:26:4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长乐法院原审认为,原告陈某英与收据上的债权人陈某金发音相近,其所在居委会证明陈某英与陈某金系同一人。且原告持有收据,因而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贸易公司仍不甘心,向检察机关申诉。经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长乐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一审、二审期间,原告陈某英始终未参与诉讼,连立案也由代理律师包办。为此,承办法官依职权专门询问了陈某英,并告诉他,虚假诉讼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英这才承认,他没有借钱给贸易公司,他是应同学要求,帮忙出具“陈某英和陈某金是同一人”的证明,并以陈某英的名义起诉。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也都是同学交给他的,他签了名。

经庭审核实,原告非该案实际债权人。鉴于原告自认是冒充诉争债权人提起诉讼,长乐市法院认定陈某英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