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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无证拆迁房对薄公堂:拆迁户因房价上涨反悔

2014-10-15 10:40:40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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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8日,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阿力家人发出通知,要求该户于当月20日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但阿力仍然没去办理。

之后,阿力多次要求结算和交房,但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4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今下落不明。阿力至今未能得到安置。

阿力懊悔不已,无奈之下只得将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交付卧湖路某新村的807单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阿力弟弟以公证书形式表示放弃诉争房的所有权。

法院查明,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1年11月将诉争房出售给第三人阿宝(化名),阿宝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福州市房管局的书面反馈,诉争房在福州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办公室仍登记为拆迁安置用房。

丁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房购房者应注意以下5点,以避免日后的烦恼:

一是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与拆迁相关的材料原件寄放在买方处,避免卖方“一房多卖”。购房者还应认真审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清晰完整的产权。若被拆迁房屋为共有房产,还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是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或要求卖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明确房屋涨价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免卖方在将来房价上涨时反悔违约。

三是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办理安置房产权证及过户手续的时间,以免卖方故意拖延时间。

四是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后到房屋过户前,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作出明确约定。

五是买卖双方还可以共同到公证机关对安置房买卖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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