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转让费让健身卡"休眠" 业内:收费是潜规则
2015-03-09 06:57:4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转让费应与实际损失对等 对于健身行业收取转让费的行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元强表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商家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关于转让健身卡的相关事宜,并明确告知转让健身卡所需要的手续费。商家如果没有尽到提醒义务,那么这个合同对消费者有些不公平。如若商家表示已经告知,那么应该举证来证明事先已告知,如果无法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转让健身卡要收取转让费,有点霸王条款的意味,对消费者来说有些不公平。”周元强说,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消费者只需要通知商家要转卡就行。 对于商家收取转让费是否合理的问题,省消委会相关人士指出,转让费的收取应与实际损失相对等,因为转卡、停卡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另外,因消费者主题的变更使得商家损失了一位潜在客户,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应该和实际损失对等。 该相关人士建议,消费者办理此类健身卡等预付卡时应慎重,向多个同类商家咨询后再做决定。消费后索要相应的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凭证据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对于这类消费纠纷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 |
相关阅读:
- [ 08-05]福州女子想转让健身卡 健身俱乐部不同意
- [ 08-05]怀孕转让健身卡多交300元 健身卡纠纷频发购买须谨慎
- [ 08-05]福州女子想转让健身卡 健身俱乐部不同意
- [ 03-26]限量健身卡藏猫腻 福清一健身房“宰”外地人
- [ 03-04]SOKO健身卡退卡另收费涉嫌“霸王条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