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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突然病故未立任何遗嘱 三子女为房子打官司

2015-03-11 16:03:2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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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4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3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上述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之后是遗嘱继承,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主要有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也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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