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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困电梯房东竟阻止施救 消防采取强行施救

2015-03-31 08:03:06 陈银燕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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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房东无权阻止

救援行为

电梯是民房房东的私有物品,消防人员为了抢救生命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救援措施,房东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阻止?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蔡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消防人员为了抢救生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紧急避险的本质就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而生命权高于一切,因此房东没有权力阻止消防人员的救援行为。”蔡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被损害者可以要求事后补偿,但是本案例中被困事件发生在房东的电梯内,房东原本就有责任为救援提供方便,因此无须补偿。”

(福州晚报记者 陈银燕 通讯员 张洪晖 陈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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