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榕桂香街小吃店招牌砸死人 店家和装修人各赔一半

2015-04-19 09:38:44 曾会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桂香街小吃店招牌砸死人 店家和装修人各赔一半

  本报2013年曾对此事做连续报道

东南网4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会文)福州一家小吃店,因为招牌掉落砸死一位路人(2013年7月1日,本报曾以《天降广告牌 25岁女子殒命》为题报道,并随之开辟专栏,“缉拿”类似的街头隐患)。究竟该如何赔偿死者家属?小吃店老板和安装店牌的人闹上了法庭。

林某的小吃店开在福州晋安区桂香街。2012年9月底,林某请叶某负责装修他的小吃店,并安装了一块店牌。装修完后,林某付给叶某装修款19余万元。随后,这家小吃店正式开张。

不到一年时间,2013年6月30日下午3点许,林某的小吃店上面悬挂的招牌坠落,并砸中了一位路人,导致路人当场死亡。

事发后,小吃店老板林某赔偿了死者家属共63余万元。但林某认为,店牌坠落和叶某装修不当有关系,因此,支付赔偿款后,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负责小吃店装修的叶某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认定,林某和叶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涉案店牌的材料安装费用包含在整个店面的装修费用内。法院查明,店牌的坠落与木板未进行防腐处理,导致吸水过多无法承重有关。叶某作为店牌的承揽人,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约定的质量,并且要对店牌隐蔽的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过,林某作为店牌的实际接收者和使用者,应负验收责任以及维护管理的责任。

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林某和叶某双方各承担50%赔偿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