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兼职翻译 一审判11年二审无罪
2015-05-19 08:24:2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5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在任职期间,与妻子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收取每件20元的翻译费。2002年,黄政耀被当地检方指控贪污等罪;2014年,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昨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宣判,宣告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 福州市中院查明,黄政耀被指控于1997年10月至2002年5月担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期间,与妻利用业余时间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据媒体报道,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省大量人员出国。当时,福清市公证处翻译人员不足,起初聘请福清一中学老师为翻译,此人移民后,由精通英、西等国语言的黄政耀及其妻子接替。公证处工作人员以20元/件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翻译费,且未开具收费票据。该费用分配由黄政耀决定,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四六分成”。 2003年,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对黄政耀提起公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黄政耀所收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并其收取翻译费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私自对收取的翻译费进行分配,构成滥用职权罪。福清市法院一审认同了检方看法,认为黄政耀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贪污所得17.8万余元。 一审后,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认为,公证服务中的翻译行为不是公证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故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是译者用翻译劳动换取的金钱收入,理应归译者所有,故黄政耀所收翻译费属个人劳务报酬。 福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归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且其行为未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损,不具社会危害性,遂依法认定黄政耀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依法宣告无罪。 相关评论: |
相关阅读:
- [ 04-24]福清市司法局巡回普法进乡村 解决村民关注问题
- [ 04-10]福清市司法局:转变作风抓落实 提升效率利民生
- [ 03-27]福清市司法行政系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 [ 03-18]福清市司法局举办心理健康辅导讲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