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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二审宣判无罪 被追诉12年

2015-05-20 07:28: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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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12年,数次取保数次被关

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间,黄政耀与妻子在业余时间为出国申请者翻译公证文书,以每份20元的价格收费,收取的费用与福清公证处“四六分成”。此后,黄政耀遭遇了近13年的刑事追究。

从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立案追诉黄政耀开始,至2015年5月福州中院终审宣判其无罪,这十多年中,黄政耀被数次关押,数次取保候审;从一审宣判11年到二审宣判无罪,其命运犹如“过山车”一般。

黄政耀获释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02年6月份被关,次年7月取保候审;2009年4月再次被逮捕,4个多月后取保候审;去年5月底再次被逮捕关押,至5月18日二审当庭释放。“三抓三放”,前后共计被羁押806天。

黄政耀的亲戚还记得黄第一次被抓的情景:办案人员既不是到黄的家中,也不是到其单位抓人,而是在福清市一家酒楼。据黄的亲戚介绍,2002年,黄政耀即将调到福清市法院担任副院长(主持工作)一职,临走前,福清市司法局的同事们在酒楼为其饯行,这时办案人员进来带走了黄政耀。

黄政耀在担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期间收取的翻译费,是属于个人劳务报酬还是公证处的国有资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有关部门却花了10多年时间才搞明白。

黄的辩护律师认为,黄在公证处缺乏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与爱人帮申请者翻译文件,收取合理的费用,这明显属正常的劳动报酬,怎么会是国有资产?而且2003年司法部调查组和中国公证员协会都给出了结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就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不是公证处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不少网民纳闷:“一个翻译费的问题究竟有多复杂,复杂得要花10多年来搞明白?”一些网友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认为黄政耀在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干私活”不合适,可以依据相关内部规定来叫停其翻译活动,以此追究刑责,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专家表示,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不包括给他人翻译,所以只要收费不畸高,就不构成贪污公款(如果收取的翻译费高于市场上的翻译费用,有可能存在公证处借翻译机会行贿司法局长的情况)。况且,公证处没有翻译的职能,且缺乏翻译人员,黄政耀翻译收费,性质应是个人凭自己劳务获取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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