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会文涂明)因阻拦警方带人,张某善被闽侯警方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满该处罚,一审败诉后上诉到福州中院。近日,福州中院判决,闽侯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民警是依法执行公务,据此,福州中院二审撤销闽侯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法院一审查明,去年9月12日,闽侯两民警穿着警服、出动警车,到闽侯县南屿镇南前村传唤涉嫌交通肇事的张某波。民警当场向他表明身份,要带他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随后,他弟弟张某善等人赶到现场拦住警车,不让民警带走人。为此,民警口头传唤张某波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因阻拦民警带人,当天闽侯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善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张某善不服该行政处罚,去年9月15日向福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公安局维持了闽侯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善不服,告至法院,一审败诉后,上诉到福州中院。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涉案民警在知晓张某波姓名及住址的情况下,于去年9月12日出警,并对张某波进行口头传唤,既非民警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违法行为人的情形,也非民警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违法行为人的情形,不符合适用口头传唤的法定情形,程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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