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林奋武) 郭某骗取国家拆迁款400多万元,获刑10年,并罚缴237万元。在服刑期间,郭某仅在呈报减刑时缴纳了5010元。鼓山地区检察院认为不能认定郭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郭某的减刑从严把握。日前,福州市中院裁定对郭某不予减刑。 原为某拆迁办负责人的郭某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拆迁款400多万元,他为此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7万元。不久前,正在服刑的郭某提出减刑申请。 鼓山地区检察院在审查郭某的减刑案件材料时发现,他入监两年多来,仅在监狱为他呈报减刑时缴纳了5010元,而他这两年多的累计存款为13764.71元,月平均消费为442.23元,每月消费数额接近监狱设定的消费上限。 鼓山地区检察院认为,郭某将可支配资金用于相对较高数额的日常消费,而且还有一定数量的存款额,而237万元的却只缴纳了5010元,可见他在主观上没有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的思想意识,根据减刑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检方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建议对郭某的减刑予以从严把握。福州市中院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十分重视,召开了审判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情节,裁定对郭某不予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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