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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装广告牌触电摔下 雇主担主要责任赔2.5万元

2015-11-01 09:59:58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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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受伤

找谁赔成难题

福清的朱先生打算在老家建造4层高的房屋,2013年6月25日,他与王先生签订建房合同书,将房屋土建配套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对方施工。当月28日,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建房转让合同书,将该工程转包给李先生。

2013年9月,李先生以每天160元的工钱,雇佣曾先生在建房工地上做小工。2014年3月16日,曾先生用铁锤敲打吊机的钢筋绳索时,被飞溅的钢筋碎片击伤左侧胸部。经住院治疗5天后,他得以出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2014年7月,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曾先生找朱先生、李先生和王先生索赔,遭拒后于去年底将他们告上法庭。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对雇佣曾先生在建造房屋中从事小工工作无异议,依法确认双方间形成雇佣关系。李先生明知曾先生使用铁锤硬砸钢筋绳索拆解吊机违反操作流程却不制止,导致本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作为雇主,应对曾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王先生将承包的房屋建造工程转包给李先生,他作为第一承包人既不具备相应的房屋建造资质,又将房屋建设工程转包给同样无建造资质的李先生,且未加强对施工现场及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监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朱先生将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王先生,并对王先生的转包事宜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先生对缺乏安全防护条件的施工现场未能提高警觉,并缺乏自身保护意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根据当事各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朱先生、王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应分别承担20%、20%、40%和20%的过错责任。即朱先生、王先生和李先生应分别赔偿曾先生损失2万多元、2万多元和4万多元,他们还应对上述曾先生所获得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还要连带赔偿曾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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