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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网购族蓄势待发 部分电商暗藏促销猫腻

2015-11-10 16:42:26 刘丰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福州11月9日电(记者 刘丰)11月11日临近,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开展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网购族摩拳擦掌,蓄势待发。不过,购物狂欢的同时,一些电商商家的促销猫腻也让人防不胜防。近日,福建省工商局网监中心与省消委会联合开展监测,发现不少问题。

问题一:预售规则标示不显著 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

天猫商城双11预售活动规则中,其规定“定金付款后,申请退款时如判定非卖家责任(根据《天猫规则》或《天猫国际规则》和客服判定为准),定金恕不退还”。

网购交易是一种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责任的判定标准,必须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消法》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商家自己制定的规则。此条款仅规定了“卖家责任”,却没有将自身“平台责任”纳入退还定金的范围。

同时,“客服判定”一方面有利于买卖方解决纠纷的便捷性,但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平台对内部客服人员管控不严,客服与商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可能性。因此,“以客服判定为准”这一规定显失公平。

问题二:海外代购商品不退不换 消费者维权困难

福建省工商局网监中心在监测中发现,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海外代购商品不退不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苏宁易购商城海外购频道中的“比格洋货海外专营店”,在店内一款营养品的商品详情“购买须知”中列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天猫商城国际频道的“thejamy海外旗舰店”中,一款韩国服饰的商品详情中列出“此商品不可退换”;京东商城全球购频道的“海外直邮奢品专营店”内一款手表说明“此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海外代购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为默认的行规。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有“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条款强调的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而“海淘”不退货的原因并非商品性质,而是物流等其他因素,不能完全适用该条款,但确实有无法退货的客观原因。

消委会认为,对一些因物流时间长而导致无法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理解,但仍然可以采用诸如“30天免费退换”的承诺,如亚马逊商城海外购频道销售的一款原产地在美国的车载手机支架,其采用的就是“此商品支持30天免费退换”的退换承诺。

问题三: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今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福建省工商局网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天猫商城首页“双十一热点”频道中仍然发现了以“最美餐具”、“最好用的补水药妆”、“最受全球酒友欢迎的干邑”为标题的商品介绍。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商城中仍然发现一部分商品打着“仅此一天”、“一年仅一次”的广告对商品进行宣传。

同时,工作人员还发现了部分商品折扣文字宣传与商品图片不一致的广告宣传,在京东商城首页有一副广告使用“单反1999限量抢”字眼,配图是尼康D7000单反相机,工作人员点击进入商品后发现,实际上1999限量抢的是另一款佳能相机,而非配图中的尼康D7000。

问题四:先涨价后降价 历史成交价格无法查看

部分商家为了吸引网民购买,将在售商品单价提高或提早几天取消促销价,虚构出所谓低价折扣促使消费者在双十一当天购物。

京东商城自营店在7号至12号对部分纸巾进行促销,消费者可获得购买满199减100到满599减300的折扣。网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比价数据发现参加满减活动的纸巾大部分价格都有所上涨,以维达自营旗舰店参加满减活动的一款“婴儿3层抽纸”为例,该商品价格为36.8元,参加“满199减100”折算5折到手价为18.31元,而实际上该款商品历史最低价为16.8元。

福建省消委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集中促销期间应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如遇纠纷注意保存订单号、交易快照、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凭证,以便维权。福建省工商局网监中心和消委会将进一步对相关电商平台集中促销活动进行持续监测,届时将向社会发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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