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省级单列 《意见》强化福州新区的用地用海用林保障。 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单列和差别化管理,新区内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鼓励福州新区编制实施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搭建海域使用权储备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海域、海岛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对新区重点用海项目,给予围填海计划指标保障。 指导福州新区做好林地保护与利用工作,形成“生态屏障—生态绿核—生态廊道—生态节点—城市绿地”的生态安全和景观格局。优先保障新区建设项目用林指标。 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范围拓展至新区 《意见》支持将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范围拓展至新区,力争在榕台资银行改制成法人银行时将总部设在新区。支持在新区设立两岸合资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在新区设立财务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新区内设立市场交易量大、能带动当地特色经济发展的专业性交易场所。 放宽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中长期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争取在新区开展闽台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试点。探索台资金融机构入股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鼓励外资(包括台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新区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新区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和事业部。鼓励新区融资租赁公司拓展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支持新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保险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区内的金融机构为台湾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结算服务。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根据需要在新区设立期货交割仓库。 省财政拨10亿元设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福州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将省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延长3年,2016~2018年,省财政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剔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按原基数(2010~2012年平均数)增量部分返还40%,统筹用于福州新区建设。 2015年省财政一次性补助福州市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福州市政府设立福州新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福州新区产业发展。 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福州新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低于3亿元,专项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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